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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持有股份的分配问题,有以下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如果持有的是别人公司的股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若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若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股权制公司股权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因素来决定股权比例,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划分,还可以按照基础股份和初始股份来进行预留股份,股东要会激励员工,还可以按照技术入股或参加经营的适当增加股份,但需在公司章程和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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