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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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计算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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