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双方户口都不在的地方一般是不可以办理的。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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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异地离婚手续: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首先一方联系不上,下落不明,那么可以先到法院宣告失踪,宣告为失踪人口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准予离婚。其次如果是对方不愿意离婚,不愿意出面,那么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进行送达,如法院不能直接送达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告期满法院会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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