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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滥用的规定

2022-11-12 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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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列情况,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滥用”:1.股东存在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3.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为一个“空壳”;4.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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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为,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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