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同时该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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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周期是60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其中,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包括整体感觉法、直接比对法和特征发现法。例如原被告游戏界面、游戏步骤、游戏方式以及游戏人物基本一致,且被告游戏界面出现了授权原告著作权的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就可以使用整体感觉法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直接比对法是将原被告的源代码进行对比,这种通常涉及到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特征发现法指在被告的源程序中出现原告特意在自己程序中设置的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但能体现权利人某些特征的指令或符号,比如开发人的姓名、单位等。如果此时被告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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