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因此,建议书面向上述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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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罪犯不能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临时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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