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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值得附带说明的是,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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