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不得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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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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