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重大执法行动的部署、措施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二)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三)执法证件、标识、设备及其他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四)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队伍纪律、廉政建设及其监察人员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情况;(五)群众通过信访、投诉反映的涉及监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六)其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采取通知、建议等方式进行纠正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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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3、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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