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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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件,是指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吿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多是熟人或在案发前后有较长时间接触,互相认识、犯罪过程中常伴有殴打、侮辱、逼取口供等犯罪行为。作案过程具有公开性,知情人多。犯罪现场存在有关痕迹物证,如作案工具和实施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等。被害人身上常有伤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重伤的,处以重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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