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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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其他限制。
有限公司退股可以向内转让股权,不需要任何股东同意,向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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