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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共同诉讼人,但在一般担保中,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列为诉讼共同被告人。因为一般担保合同诉讼和主合同诉讼在诉讼程序中被列为共同诉讼,侵犯了担保人的事先抗辩权。因此,应当先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然后在审判后、债务人财产不能依法履行时,再审理债权人与一般担保人之间的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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