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单位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自管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未办理法定程序导致证件不齐。如未办理土地用地手续,规划手续,施工手续等。 2单位在属于本单位用地范围或习惯用地上自建房屋,不知道应先办理用地及建筑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或少批多建。 3房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权属来源不清或资料不齐全,如是经调拨、调换取得的房屋。 5因企业倒闭或贷款未能如期偿还,致使房屋被法院查封等。 (二)单位集资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合作建房的不能提供有效手续、手续不全或用地、建房单位不统一; 2没有开发资质、没有合法商品房预售许可; 3依据规定,不得办理产权证,如将集资房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有关人员; 4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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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协议的理由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签订协议解除购房合同; 2、根本违约事由的出现; 3、对方迟延履行,且经反复催告仍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经过购房者同意,卖家私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售给第三人的。 2、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蒙蔽购房者来进行房屋的买卖的。 3、出卖人在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出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再次出售给购房者的。 4、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5、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严重格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质量问题检验确实不合格的。 6、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7、无故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的。 8、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一年内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未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代理人私自出卖房屋的。 10、以胁迫或者强制的手段违背购房者意愿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1、乘对方处在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2、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3、口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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