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 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2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26.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27.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28.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29.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 30.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 31.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32.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www.y anlin.com/r les/Html/Detail/2006-5/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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