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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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户口本是的婚姻状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婚姻状况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登记。目前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是婚姻登记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户口本只能说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证明效力不如婚姻登记证书效力高。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以前没有办过结婚证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存在法律效率。有结婚证的以结婚证为基准。还有户口本的更新速度慢,比如有人死亡,失踪,离婚后,户口本还没有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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