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必须就孩子和财产分割有共同意见。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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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可以参与分割离婚财产。财产分割属于夫妻行使的权利,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不可以多分,离婚财产的分割与有无孩子没有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的分割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协议分割。 如果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判决分割。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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