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等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量刑幅度明显大于前罪。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自行车,却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无论盗窃自行车的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1,累计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2,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5次以上的;3,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1500元以上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证明被蒙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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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触犯本罪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还会被判处或被单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前款罪的,那么单位会被判处罚金,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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