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具体考虑以下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2)在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已经办婚礼仪式、一般公众已知悉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的,则彩礼不应返还。 (6)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则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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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婚同居返还彩礼的规定是:如果同居时间不是很长的,此时在双方分手之后应当退还全部或者不等的财产,如果双方同居时间达到了两年以上的,可能不需要退还彩礼。
婚后未同居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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