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或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建设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在绿地内挖砂取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或者利用绿化用水进行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品,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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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绿化带的处罚是:对于违规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损失。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结果犯,只要当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较大并大量毁坏该农用地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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