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偿。那个时候国家还没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是从1995年正式开始的: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正式诞生国家赔偿制度。【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的现行法是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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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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