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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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就达成的离婚协议先草拟一份协议书,然后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这份草拟的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民政部门会要求夫妻俩把草拟的离婚协议,手写在民政部门专门印制的表格中双方签字按手印,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离婚当事人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民政部门。
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双方自己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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