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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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部门组成;而有关发明创造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等,则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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