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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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错案,有的是事实没有彻底查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这对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上诉、申请再审。如果法官是涉及到贪污受贿、或者徇私枉法等就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法院误判法官的处理,对判决不服可上诉解决。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判,法官没有责任。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官会由上级法院追究渎职的责任。误判良民死刑已经相当于是制造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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