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交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书》。 劳动部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天津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卫医 〔2008〕387号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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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需要医疗救治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因工伤停止工作没有加班费。工伤职工停止工作,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故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定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和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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