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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包括户口管理条例中并无强制性规定户口迁出的情形,而且户口管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公民户口的迁出要基于本人自愿,没有办法强制迁出户口。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要户口是合法的,被收养人本人可以决定是否要迁出户口。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如果不愿迁出户口,而收养人单独要求被收养人迁出户口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解除收养关系连带被收养人迁出户口的,法院只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解除了收养关系,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户口变更时可以迁出或者是分立、另立。但分户的前提是被收养人自身有住房,被收养人没有住房的,即便分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户口还是在同一地址。同样,离婚和房屋买卖户口迁出问题法院也不会受理。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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