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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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以下证件及相关材料:收养人户口簿及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及收养能力证明、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之后,及调查核实,符合收养法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届时会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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