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经营者应当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核验,为车辆安装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张贴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领取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营运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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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营证需要携带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登记处,填写一份申请登记表。在培训学校参加学习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统一到申请窗口申领《就业资格证书》,发给申请人。通过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车辆维修等知识。
一、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动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申办人须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车公司证明; 4、彩色近照1寸2张,2寸1张。 三、办事程序: 1、携带上述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报名处报名,填写申请登记表。 2、参加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统一到办证窗口办理《从业资格证》后,发放给申办人。 3、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办理服务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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