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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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化的医疗技术之下,医疗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还是有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就需要进行解决,那么在责任的划分上就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机构还应当赔偿误工费、陪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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