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以上规定属于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规定。 但以上规定已经过时,已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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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1、迅速报警;2、做出车辆损失鉴定;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相关证件;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做出处罚;6、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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