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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回复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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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原则包括:协商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张神兵律师
离婚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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