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得强制他人离婚。 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分居状态,并且上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不离,可以仍坚持分居,并且在六个月后再起诉,法庭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自然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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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判决离婚的情况: 1、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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