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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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二、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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