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部分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如下: 1、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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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又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又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保卡的具体报销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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