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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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为: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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