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他们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 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换得保险人的承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权利。 (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争议处理,是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议、仲裁和诉讼3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加以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从而有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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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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