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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按照该条的意思,如果前面的11万元已经处理,比如治安处理过,后面又犯涉案金额2.7万元,处理过的金额11万元不能累加;如果后面查实的金额与前面的金额是一起的,只是当时没有查实,且前面的金额没有处理,公安机关一并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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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同一种商品。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累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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