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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 1、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2、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伤残军人抚恤金根据各地和各个伤残等级的不同而进行实际发放。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对伤残军人抚恤金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涉及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上面,各地具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自10月1日起优抚对象抚恤金及补助生活的标准,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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