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从报警到下拘捕令没有具体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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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其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受害人包括被冒用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催款时,该自然人可以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免除自己由此产生的还款义务。当行为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行为成就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以遏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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