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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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其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另外夫妻双方离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既能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将住房分配给女方; 二、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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