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要向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并系的证明。 (七)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注:以上,具体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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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材料。例如,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公告等; 3、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名称、数量、范围、地址的材料。例如,房产证、买卖合同等; 4、其他材料。
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的产权证或其他遗产证明文件; 3、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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