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发生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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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根据事故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队因此次事故的责任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索赔。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已经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警可以不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是需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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