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单位后的社会保险: 1.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再办理)。 2.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 3.停保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注意:停保的次月起停止报销医药费。因转移、转出,停保的前后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二、社会保险的退保 1、农业户口的可以退保(持身份证、社保卡、原籍政府回乡证明办理)。 2、农民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所以可以退保。农民身份变为居民身份是大趋势,所以不提倡退保。 3、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三、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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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如果是新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登记事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等办理登记事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企业单位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即时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回登记申报资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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