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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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全身瘢痕面积%,但≥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6)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7)双眼矫正视力≤0.8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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