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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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时只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不用对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先自主协商,可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对于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还可以按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达成了共识的,可以订立离婚协议书,并进行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但是如果协议不成的,任一方都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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