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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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其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方式是: 1.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表,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2.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4.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5.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6.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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