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大致归纳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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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内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八周岁以上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6、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 7、男方有不良嗜好等。
女方起诉离婚男孩能判给谁,这取决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情况如下: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长期无法治愈的疾病或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岁以上的孩子,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两岁以上子女,父母要求随他们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等;八岁以上子女应当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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