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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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条件如下:工作年限满2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少于五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只需要自愿申请退休并且经过事业单位批准;在高温或者井下、高空等环境工作10年以上;职工患病或者是因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前退休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如下: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是特殊工种,例如在高空下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经过审批之后也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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