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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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一、查验对方身份 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明确商品房真正的产权人是谁,它是购房合同的主体。法律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是该楼盘的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签约,该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经营资格,并有开发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具备签约的资格。 二、审查有效证书 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它们是购房人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上述文件,则该商品房不具备销售条件。 三、确保买卖安全 除了具备上述“五证”之外,法律规定,被查封、被抵押和已销售而未经原买受人同意的商品房是不能销售的,在购房前应当到有关部门查清所购商品房是否已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被销售,以确保交易安全。 四、完善合同条款 购房合同通常是由销售一的方提供,是事先已经打印好的,其中有些条款利益会倾向于卖方,作为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建议最好认真仔细阅读和审查,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五、慎签补充协议 目前开发商通常预先拟定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让购房人签字。而这些补充协议绝大部分是霸王条款,对购房人非常苛刻。因此,购房人须慎之又慎,千万不要轻易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理想的做法应当是与对方就补充协议协商一致以完善补充协议,或者干脆不签补充协议。 六、拒交不合理收费 目前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等,购房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而公证费、律师费等则不是购房人必须缴纳的费用,如果开发商强制收取,则属乱收费,购房人有权拒绝。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味着交易即时生效,买卖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全责规定的责任、义务来执行,所在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也要划分明确,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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