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搜集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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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活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五、打印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六、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可以。 1、法官有权在开庭前传唤当事人做问话笔录,即使在外地也应当配合法官,尽量回来接受问话。 2、法官对当事人问话,叫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因为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 3、向当事人问话,同时还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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