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执行事件之调查)强制执行事件有调查之必要时,除命债权人查报外,执行推事得自行或命书记官调查之。第二十条(命债务人报告其财产状况)已发见之债务人财产不足抵偿声请强制执行之债权时,执行处得因债权人之声请,命债务人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一条(拘提债务人之要件)债务人受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执行法院得拘提之。第二十二条(拘提管收债务人之情形)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执行法院应命其提出担保,无相当担保者,得拘提管收之:一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显有逃匿之虞者。三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者。四于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于推事或书记官拒绝陈述者。债务人违反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为报告或为虚伪之报告者,执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第二十三条(担保人之责任)担保人故纵债务人逃亡者,执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如于担保书状载明债务人逃亡或不履行由其负清偿责任者,执行法院得因债权人之声请,迳向担保人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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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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